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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谎称有三甲资质,过度医疗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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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11 23: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院谎称有三甲资质,过度医疗被判“退一赔三”
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一起医疗纠纷案,让“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首次明确适用于非医美类普通医疗消费领域,为破解医疗消费维权难题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因身体出现红疹寻求治疗,林某(化名)被一家自称“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的机构误导,接受无病症指征的过度治疗并支付6万余元医疗费。

然而,治疗后林某的身体症状并未好转,后经行政监管部门核实,该医院实际仅为一级医院,并非其宣传的三甲医院。

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退还林某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总计超过24万元。

01 案件详情:虚假资质与过度医疗的双重欺诈
2023年5月,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不适,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某医院。咨询过程中,该医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林某,其为“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使林某对医院资质深信不疑。

林某前往该院就诊后,医院诊断其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病症,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林某接受治疗并多次复诊,累计支付医疗费61963元。

治疗结束后,林某的身体症状并未得到任何好转。2023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核实该医院实际仅为一级医院,并非其宣称的三甲医院。

行政处罚指出,医院工作人员对林某的咨询作出了不真实答复,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林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主张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要求退还医疗费62063元,并按三倍标准赔偿186189元。

02 审理突破:医疗消费适用消法认定标准
北京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林某提出的“过度医疗”主张,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限制,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为查明事实,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咨询论证,结合在案证据最终认定,该医院在对林某的诊疗中,针对“炎症”的治疗缺乏病症指征。

法院认为,这属于诱导林某接受不必要治疗、支出不必要费用的过度医疗行为。

本案裁判明确了三个关键法律适用标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涉案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益性质单位;

-全额自费:所有医疗费用均为自主定价,林某全程自费未使用医保;

-非强制缔约:林某所患病症不属于急危重症,其与医院自愿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基于上述特征,法院认定该就医行为与消费行为性质一致,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3 司法观点:过度医疗构成欺诈的认定
北京三中院最终认定,该医院存在双重欺诈行为。

一方面,医院虚假陈述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误导林某选择就诊并接受诊疗方案。

另一方面,医院诊断依据不充分,在无相关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违规治疗并收费,构成欺骗消费者。

“医疗美容机构为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特征,消费者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所以这类案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内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平在通报会上表示。

这种裁判观点,已被多年来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所肯定。

在另一起“赵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口腔医院发布与广告审查内容不符的宣传内容,聘用未在该医院注册执业的医生提供口腔正畸服务,并造成患者损失,法院同样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口腔医院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04 维权现状:医疗消费欺诈案量上升
北京三中院透露,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消费欺诈案件59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消费欺诈纠纷集中发生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医疗产品及医疗服务为自主定价,患者就医需全额自费,不享受医保政策。

医疗消费欺诈行为呈现多样性,表现为虚构医疗资质、夸大医生资历、虚假承诺效果、实施过度医疗等。

与此同时,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难度较大、维权困难。

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进行认定,准确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强医疗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05 监管趋势:强化医疗欺诈惩罚力度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

2025年10月,山西省白求恩医院因“违规开展检验检测项目”等问题,被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处以行政处罚,该医院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588.8万余元,同时处以2倍的行政罚款1177.6万余元。

同年,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卫生院和人民医院因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行为,被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2025年10月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包括了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

黄石市检察院对某医院过度医疗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表示,法院将继续加强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司法裁判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权益保障。

随着消费型医疗服务兴起,“患者”和“消费者”的身份发生重合。司法裁判明确,只要满足“营利性医疗机构、费用全自费无医保兜底、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三个条件,即便是非医美类医疗纠纷也可适用消保法调整。

这一判例,为全国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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