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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并非简单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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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9-22 23: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资源税并非简单费改税,而是在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地方权限、健全征管机制、理顺价税关系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变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征收刚性更强: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刚性明显增强。通过构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强化了制度约束和严格执法,能更好地规范征收行为,堵住“跑冒滴漏”,充分发挥杠杆和调节作用。强化分类调控:对不同取用水类型和行为实行差别化的税额标准,如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超采区税额高于非超采区,对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实行高税额标准。同时,实施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有效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地区差异: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兼顾了政策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收入归属变化: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了地方自主财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积极性。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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